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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瞞曾與確診父母接觸 一確診病例被刑拘

時間:2021-06-09 04:48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Doctor001 點擊:
隱瞞旅居史接觸史、不配合疫情檢測、擅自離開封控區、散布涉疫謠言,都將面臨警方查處。昨日在廣州市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廣州警方通報了近日依法查處的違反疫情防控相關管理規定的6個案例。市司法局、市法律專家也介紹了疫情防控的法律規定和法治保障情況
  隱瞞旅居史接觸史、不配合疫情檢測、擅自離開封控區、散布涉疫謠言,都將面臨警方查處。昨日在廣州市疫情防控新聞發布會上,廣州警方通報了近日依法查處的違反疫情防控相關管理規定的6個案例。市司法局、市法律專家也介紹了疫情防控的法律規定和法治保障情況。

  文/廣州日報全媒體記者方晴、周潔瑩、何穎思

  市司法局:

  18份疫情防控通告均經過合法性審查

  廣州市司法局副局長張建山表示,目前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已發布通告18份,這些通告全都經過市司法局的合法性審查。“目前,廣州市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現了少數人不配合流行病學調查等情況,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張建山解讀了對不同行為的處罰規定。

  一是對于妨害執行公務行為的處罰。新型冠狀病毒肺炎密切接觸者未出現癥狀,必須在指定區域接受隔離觀察;對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對阻礙衛健部門、醫療機構工作人員為預防、控制傳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檢查、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對散布謠言等擾亂公共秩序行為的處罰。對散布有關疫情的謠言,謊報疫情,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予以處罰。

  三是對危害公共安全行為的處罰。對不配合流行病調查工作,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疫情嚴重地區流入人員,故意隱瞞流入經過,或者與確診病例、疑似病例有過密切接觸,拒絕接受流行病學調查,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按照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對妨害傳染病防治行為的處罰。行為人拒絕執行衛生健康部門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引起甲類傳染病或者按甲類管理的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應配合隔離治療,拒絕配合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以妨害傳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專家:

  違反規定致他人隔離、染病可被民事索償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省律師協會副會長劉濤表示,進行健康上報、服從抗疫管理是每個公民和組織的法定義務。公民或組織不配合健康上報和抗疫管理的,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將可能面臨相關行政、刑事和民事等三種法律責任。

  他特別談到民事責任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也就是說,如果某個人拒不配合流調、拒不如實進行健康申報,導致別人被傳染上新冠肺炎,那么被傳染的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等方式,要求他人來承擔賠償經濟損失、身體損害的民事責任。包括因此成為密切接觸者需要被隔離導致的經濟損失。”劉濤說。

  市公安局:通報4類共6個典型案例

  廣州市公安局副局長楊炳升在會上表示,當前廣州市處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關鍵期,但仍有個別人員不依法接受流行病學調查,不遵守在公共場所佩戴口罩,不配合采集樣本,集中隔離、居家隔離期間不遵守疫情管理措施,最終受到警方查處。他在會上通報了4類共6個典型案例。

  第一類: 隱瞞旅居史、接觸史

  隱瞞曾與確診父母接觸 引發疫情傳播嚴重危險: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區大石街北聯村的祝某前往荔灣區白鶴洞街某小區探望父母(其父母在5月30日被確定為新冠肺炎確診病例),祝某后因出現咳嗽、發熱癥狀,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醫院就診,但祝某未如實告知醫生近14天內的旅居史,隱瞞曾與確診病例接觸以及到過疫情高發區的事實,后被確診感染新冠肺炎。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離措施前,其活動軌跡已涉及番禺區大石街轄內醫院、球場等公共場所,導致部分群眾成為密切接觸者、次密接觸者需要隔離觀察、居家隔離,引發新冠肺炎傳播嚴重危險。

  祝某的行為未執行廣州市番禺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指揮部第6號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向當地村(居)委報到并接受大石鎮三人小組健康管理措施;6月2日和6月4日因咳嗽、發燒等癥狀前往醫院治療時,未執行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第9號通告的防疫措施,未如實填寫《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流行病學史調查問卷》,未如實告知醫生近14天內的旅居史。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傳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第二類: 散布謠言

  公眾號發布“染病人員逃脫”謠言被刑拘:越秀區公安分局在工作中發現,廣州某廣告有限公司的公眾號于6月2日11時30分發布了一則“越秀礦泉瑤臺片區2名染病人員帶病逃脫”的涉疫情虛假信息,嚴重擾亂社會秩序,警方抓獲了該公眾號的實際控制人林某。目前,林某因涉嫌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編造室友確診信息 致多部門出動被行政拘留:5月31日21時許,馮某虛構事實,編造出其出租屋室友被確診為新冠肺炎的信息發給其姐姐。由于馮某曾于5月24日在其姐姐位于白云區黃石街道的家中居住,此消息造成黃石街道等防疫部門緊急采取防控措施。經調查,馮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其行為引起群眾恐慌,致使街道、公安機關和防疫部門出動大量人員、資源進行處理。目前,馮某已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處罰。

  第三類: 不配合疫情檢測

  拒做核酸檢測鐵叉襲警被刑拘:6月6日下午,從化區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會同政府部門防疫“三人小組”,擬對城郊街新城西路某旅館的住客肖某進行現場核酸檢測。

  經過一個多小時的勸說,肖某仍然拒絕開門配合,故民警向其宣讀了《廣州市從化區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關于開展全區全員核酸檢測工作的通告(第1號)》等相關規定和法律法規。后在準備檢測時,肖某手持鐵叉暴力攻擊現場執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將其傳喚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襲警,已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第四類: 擅自離開封控區

  強行沖卡駛離疫情封控區襲警被刑拘:按照5月29日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第13號通告要求,荔灣區海龍街屬疫情防控區范圍,區內所有人員以居家為主,停止非日常生活必需的一切活動,不得外出。5月31日,海龍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執勤點,要求離開疫情防控區。現場執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釋,按照13號通告要求不能離開疫情防控區,請其回到住處,并多次勸阻和警告其不得沖卡。但吉某仍強行沖卡,毆打制止其沖卡的民警和輔警,造成民警和輔警受傷。目前,吉某因涉嫌襲警,被公安機關依法刑事拘留。

  高風險區域3男子外出釣魚被處罰:6月7日上午,荔灣區公安分局中南派出所民警在巡邏中發現,轄內海南村有3名男子違反居家隔離防疫要求,在海南村2隊魚塘釣魚,民警隨即將3人帶回派出所調查處理。經查,梁某等3人均為該村村民,其行為違反廣州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揮部第15號通告中“嚴格居家,足不出戶,執行封閉管理”的規定。目前,梁某等3人已被公安機關予以治安處罰。

(責任編輯:Doctor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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